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行政执法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确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执法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发表有损行政执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依法执法、规范执法、精准执法、诚信执法,提升执法形象,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制服及执法标志,不得出租、赠送或者转借给外单位人员及本单位无执法资格人员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岗位时,行政执法证件及执法标志应当上交。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穿着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禁止讲粗话、讲脏话,不得使用推卸责任的语言。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听举报电话或者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音量适宜,文明礼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向对方说明理由。解答问题、办理咨询时应当符合法规政策,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区分不同执法环境和情况,礼貌待人,规范用语。
常用文明用语。
1.首句用语。您好!
2.礼貌用语。请、谢谢、您贵姓、对不起、再见等。
3.称谓用语。同志、先生、女士等。
4.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讲,您找哪位?有什么需要帮助的?
5.结束用语。感谢您的协助(配合、理解、支持、来访),再见!
电话文明用语
1.您好,这里是××单位,请问您有什么事?
2.请稍等,我记录一下。
3.请留下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给您回复。
4.您咨询(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们的职权范围,请您直接向××单位咨询(反映)。
5.谢谢您,再见!
执法文明用语。
1.亮明身份:我们是×××(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2.要求配合调查:我们依法在这里开展XX检查(调查),请您配合。
3.开展询问:现在我们依法向您询问有关问题,我们将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
4.做完笔录:请您看一下记录,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5.送达文书:这是我们制作的××文书,请您核对,如无异议,请签字。
6.告知权利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7.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8.结束执法: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要科学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提升“双随机一公开”质效。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听证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或者作出更加不利于当事人的结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说理式执法贯穿执法全过程,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之。要全面理解和准确落实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大力推进精准执法,让行政执法有温度、有力度、有精度。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使其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文书。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办理执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作出相关执法决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网上调查、行政对象访谈等方法对执法人员的诚信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建立不同等级的诚信档案,对诚信等级好的执法人员进行奖励,对失信的执法人员进行惩戒。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秉公执法、廉洁办案,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得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减免处罚。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消费及娱乐活动安排。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级别管辖的原则,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人员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的,所在执法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具体工作。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不规范的,督促有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影响较大、案件情况复杂及属地管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直接调查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政策政策文件
松原市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2024/11/08 5.2k 阅读 173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