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宁江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税务局、人社局、社保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残联、金融监管局、总工会、退役军人事务局: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26〕3号)文件精神,结合松原市实际情况,市医保局联合各相关部门制定了《松原市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松原市关于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26〕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结合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运行实际情况,坚持保障基本、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审慎稳妥推进原则,采取过渡期方式,利用3年时间逐步统一到全省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平稳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做好各类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达到筹资稳健可持续,待遇公平适度、管理科学规范、运行平稳高效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目标。
二、政策制度
(一)制度安排。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按照属地原则(含在我市参保的中省直单位)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参加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连续参保认定、转移接续等参保管理规则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实行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市级统筹。
(二)筹资政策。建立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社会资金资助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1.单位职工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筹资费率自2029年1月1日起按0.25%缴纳,单位和个人各0.125%,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降幅为0.125%,个人缴费部分有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月从医保个人账户直接划转,无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月随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征收。在此之前,按原政策执行。
2.未就业城乡居民
未就业城乡居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执行全省统一缴费标准,费率从0.15%起步,逐步过渡到0.25%,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周岁以下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跟随父母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缴费,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中无法跟从参保的,视同参保。
3.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费率自2029年1月1日起调整为0.125%,由个人缴纳,原用人单位不缴纳。退休人员,有个人账户的,经本人同意,按月从个人账户代扣;无个人账户的,随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一并征收。缴费基数与本人养老金水平挂钩,按要求逐步调整到位,在此之前,按原政策执行。
4.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前提下,可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缴费。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的,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费率按照单位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费率执行。
5.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筹资对象中全额资助与定额资助人员范围与基本医保一致,资助标准执行省级部门文件。鼓励用人单位对参保缴费予以适当资助,各地可探索通过慈善帮扶、村集体经济收入或帮扶项目资产收益等帮助参保缴费。
(三)待遇政策。保障对象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长期持续(一般6个月以上)处于重度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按规定享受待遇,按照国家统一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待遇享受不设起付线。
1.护理机构
自2029年1月1日起,将我市重度失能等级两档待遇进行合并,执行全省统一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全省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单位职工基金支付比例为70%,未就业城乡居民基金支付比例为50%。在此之前,按原政策执行。
2.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
过渡期内(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2026年职工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400元、未就业居民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100元;2027年职工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200元、未就业居民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800元;2028年职工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未就业居民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按单位职工参保的支付比例80%、个人自付20%,按未就业居民参保的支付比例70%、个人自付30%。
自2029年1月1日起,职工、未就业城乡居民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800元,支付比例较机构护理倾斜10%,即按单位职工参保的支付比例80%;按未就业居民参保的支付比例60%。
3.居家护理补助
为与国家和省文件要求有序衔接,居家护理补助采取逐年递减的方式即:2026年居家护理补助执行原标准,2027年居家护理补助为每人每日4元标准,2028年居家护理补助为每人每日2元标准,2029年起全面取消居家护理补助待遇。
(四)支付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过渡期后不直接向保障对象发放现金。过渡期内,仍执行原试点期间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2027年将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服务项目目录,根据国家层面统一服务项目要求逐步规范。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应由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基金支付的费用,依法应由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以及非定点机构发生的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五)激励约束。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连续参保等情形的采取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具体措施和标准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执行。待遇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
三、运行管理
(六)评估管理。失能等级评估执行国家统一的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支持专业独立的社会化评估机构发展,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合评估认定机制。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参保人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护理需求认定和服务计划管理,对评估机构实施定点协议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评估人员培训。
(七)服务管理。深化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定点协议管理,科学规划定点机构布局,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健全服务机构管理机制,加强机构规范化管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
(八)支付管理。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相适应的基金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区域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床日、服务时长等多元复合式支付体系。在基金支出预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定点机构服务范围、质量、能力和享受护理服务人员的数量、失能等级等情况,选择适宜的付费方式。建立适应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审核和结算机制。
(九)基金管理。各渠道按规定筹集的资金,全部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将原试点阶段职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合并使用。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自2027年起,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禁止由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当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出现支付困难时,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筹资或待遇享受。
(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健全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惩戒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违规惩戒、追责问责等管理制度。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加大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和行政监督衔接。
(十一)经办管理。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便捷性。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机制,相关费用依据协议约定从基金中支付。规范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文书体系,健全长期护理保险评估和服务质控体系。完善对失能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实现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立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及网络维护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制度顺利推进。
(十二)异地管理。根据国家、省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异地待遇享受有关规定,探索落实参保人员跨统筹区按规定享受待遇。跨统筹区参保管理、待遇管理等经办业务规则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并应同步办理。
四、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压实工作责任,构建齐抓共管工作体系,坚实组织保障有序高效推进制度建设工作。
(十四)细化任务分工。医保、财政、民政、卫生健康、人社、农业农村、教育、残联、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助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制度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应政策,做好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基金测算等。税务部门负责做好保费征收等工作。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残联与医保部门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探索失能等级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等。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医保部门、残联共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定的衔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人社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照护师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工作。社保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等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军队退休人员工资、自主择业干部的退役金标准,以及后续保费代扣代缴。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防止防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残联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高职院校等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力度。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监管及推进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等工作。工会负责协助开展参保动员。
(十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及新老政策衔接工作。密切关注调整后待遇享受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序推进构建良好社会氛围。
五、附则
(十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文件执行期间,国家、省如有最新要求,执行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