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30 15:15 发布人:人社局 来源:
松原市建硕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注销)、第三人孙志艳、潘振波、李波:
2024年7月2日,本机关依法受理杨东风(身份证号:220721198××××××616)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20240701012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机关已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松工伤举证字〔2024〕122-324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及第三人公告送达上述限期举证通知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送达生效之日起15日内,你单位应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举证。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的,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文书领取地址:松原市宁江区五环大街3777号,松原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当事人可在公告期内到上述地址领取文书;提前领取的,以实际领取之日为送达之日。
联系电话:0438-2292988。
特此公告。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