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行政系统环境保护职责,根据《关于印发<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环督察[2022]25号)和中共松原市委办公室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松办发[2020]20号)文件精神,结合司法行政系统职能,为不断提升松原生态环境做出积极贡献。现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公布如下:
我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局立法科牵头,律师工作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行政复议应诉科和法律援助中心等科室配合完成。
(一)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建设,依法审查相关草案。
(二)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相关部门普法责任制清单的重要内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要求,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依法加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服务指导。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加大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工作。
(五)对拟以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松原市司法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