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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司法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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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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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 |
松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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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 |
松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 |
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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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松原市司法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023/03/21 1.3k 阅读 404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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