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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松原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5/12/12 1.8w 阅读 146 点赞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习惯、市场监管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卷烟、雪茄烟电子烟零售点布局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许可证经营地址信息应当具体明确且具有唯一性。

第四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松原市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组合运用间距管理、面积管理、区域总量管理、受理先后管理的办理模式。

松原市及其所辖县(市)辖区以街道、乡(镇)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市场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受到总量控制并由松原市烟草专卖局结合市场实际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动态调整。

松原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各个市场单元历年的人口数量、零售户数量、零售户年均销量等因素,确定各个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指导数。并以此为基准,参考烟草制品零售点存量、卷烟消费市场变化等因素,由松原市烟草专卖局每年在松原市政务大厅、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窗口及松原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当年市场单元内零售指导数予以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频次。具备条件的单位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根据零售点容量是否达到所处市场单元指导数上限,将市场单元分为饱和区和发展区已达到指导数上限的市场单元为饱和区,未达到设置总量上限的市场单元为发展区。各市场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数量上限的饱和区,不予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市场单元达到上限的,按属地烟草专卖局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备案,排队轮候,同时当排队轮候的零售户其所处市场单元出现零售许可额度时,按照“退一进一”原则依次受理办理松原市烟草专卖局及其下辖各县(市)局将按季度行政许可申请排队轮候情况予以公布。

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城区街道、乡镇街道以及因城市规划建设形成的新街道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于50米;

(二)城市、乡镇居民区内,每300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3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于50米;

(三)行政村、自然屯、国有农林、渔)场根据所在实住户数300人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300人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于50米。实际户数认定以当地烟草专卖局与当地政府部门沟通确认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一楼且进出口朝向小区外部街道,经依法审批后取得营业执照,实际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行政村、自然屯、国有农林、渔)内部且进出口朝向行政村、自然屯、农林、渔)场外部街道的一楼房屋一楼且进出口朝向小区外部街道,经依法审批后取得营业执照,实际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车库;一楼且进出口朝向小区外部街道,经依法审批后取得营业执照,实际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公寓一楼且进出口朝向写字楼外部街道,经依法审批后取得营业执照,实际经营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写字楼可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区域内的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于50米

)整体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大型综合超市等场所内部设置不超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的零售点出入口全部在上述场所内部的不受外部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限制,也不影响外部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测量内部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25米。商场、大型综合超市所属建筑物一楼存在出入口对外的商铺设置零售点的,与外部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于50米,与商场、大型综合超市内部零售点的距离不得25

整体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综合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集贸市场,每50个门店摊位)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足50个门店(摊位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设置的零售点出入口全部在上述场所内部的不受外部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限制,也不影响外部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测量,内部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25以上区域设置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各类综合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集贸市场所属建筑物一楼存在出入口对外的商铺(摊位设置零售点的,与外部零售点的距离不得于50米,与各类综合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集贸市场内部零售点的距离不得25

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且工期在三个月以上可以无障碍进入并且能依法接受烟草专卖管理的大型建设工地,在该工地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可以依申请设置1个有效期在工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工期延长的,依据延长工期的有效文件,应当在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松原辖区内的火车站、高铁站、长途汽车站的候车大厅内可设置不超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内部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25;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内可设置不超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内部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25;机场可设置不超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内部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25大专以上高校校园内可设置不超过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内部相邻两个零售点的距离不得25上述地址的零售点出入口全部在上述场所内部的不受外部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限制,也不影响外部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间距测量。上述场所一楼存在出入口对外的商铺设置零售点的,与外部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与上述场所内部的零售点的距离不得少于25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等易造成烟草制品吸食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学制剂、农药化肥、油漆、医药卫生五金电、机耕农具、祭祀用品、废品回收、美容美发、修理修配、汽车服务、生鲜肉品、冷冻产品、水产畜牧、兽医饲料、宠物商店、宗教用品石油天然气生产等易挥发、易造成卷烟受污染以及易燃易爆商品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人员聚集的重点防火场所以及易造成生产安全隐患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烟花爆竹、装潢装饰、网吧游戏等;

5.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下列业务:办公用品、文化体育、书报杂志、音像器乐、打印复印家具家电、纺织服装、广告照相、彩票书店、台球竞技、洗化养护、旅店饭店、洗浴保健、按摩娱乐、歌舞酒吧、棋牌茶楼、餐饮小吃电子通讯器材、蛋糕烘焙、仪器珠宝、典当寄售、金融证券、粮油散酒、干鲜物品、渔具钓具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托管培训、手机眼镜、文玩古董、寄递配送、中介劳务、旅行社、养老院、面粉面食加工、火锅用品专营(仅从事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业店及仅从事电子烟本店零售的电子烟零售点除外

6.货运场(站)、物流园区内部的;

7.地下室、储藏室、地下车库一楼住宅(第七条第四款情形除外)、二楼以上(集贸市场、城市综合体商业区、商场除外)、流动摊点、书报亭、售货亭、售货车、违章建筑、活动板房、集装箱、铁皮棚、物业服务用房、厂矿企业内部、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无实物商品经营设施的场所如无商品摆卖、无货架)、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农贸市场,烟酒商店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如主营实物商品陈列占地面积不足经营面积50%场所)、申请场所属于尚未装修的毛坯房,仓储场所,储藏室等;

8.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9.经营场所位于限制进入,不具备经营服务和行政监管条件的区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博彩等设备销售烟草制品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的;

3.不能识别未成年人,没有采取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四)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或位于距离上述地址所有出入通道口50米以内区域的;

2.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3.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以及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包括但不限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游乐场等;

4.国家明令禁止携带火种的森林保护区、林场等重点防火区域;

5.存在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办理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经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少于25米的,可以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属于本规定第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一)经国家、政府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出具有效证明的三级以上肢体残疾人,本人可以独立自主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目前名下无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本人驻经营的;

)军烈属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伤残军持有有效证件或证明,目前名下无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本人驻店经营的;

)品牌连锁店。是指在吉林省内门店总数20家以上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能够实现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经营模式以经营烟酒、食品和副食品为主且经过当地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门评估认定连锁店

)主营烟酒、副食、水果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且整体经营面积(多层经营的计算多层的全部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同时主营实物商品陈列占地面积大于经营面积50%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经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少于25米的,可以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本规定所在单元当年的指导数、轮候先后限制,可以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其指标计入下一年的指导数,但属于本规定第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

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内部或位于距离上述地址所有出入通道口50米以内区域的持证户,主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歇业因与中小学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延续要求被当地烟草专卖局不予延续审批注销的在其歇业(注销)后180日以内搬迁至其他场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经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不受本规定中的间距、所在单元当年的指导数、轮候先后限制,可以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其指标计入下一年的指导数,但属于本规定第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持证主体(已享受特殊群体照顾政策除外)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注销后,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的。

第十二条雪茄烟专业店及电子烟零售点设定标准:

(一)雪茄烟专业店应符合《中国烟草总公司吉林省公司卷烟零售终端体系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中烟吉销〔2025〕54号附件四《吉林省烟草公司雪茄烟专业终端建设标准》文件规定的标准。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业店及仅为“电子烟本店零售”的电子烟零售点,需遵守第八条规定,不受第六条规定的轮候、指导数及相关的距离规定限制同时,其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不占用本单元指导数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业店及仅为“电子烟本店零售”的电子烟零售点,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按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

十三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幼儿看护点、早教机构、学前托管等场所。

十四新建居民小区、商场、大型综合超市、各类综合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高校校园等场所,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在建成交付起一年内,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属于本规定第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且上述地址不受经营地址所在单元当年的指导数控制,但计入下一年的指导数。

第十距离测量标准:

(一)测量起点是以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的出入通道口中心点为准,有多个出入通道口的,以相距已经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中小学、幼儿园)的最近出入通道口的中心点为准;

(二)测量终点是以已经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的日常出入通道口的中心点为准,有多个出入通道口的,以相距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最近出入通道口的中心点为准与中小学、幼儿园距离的测量终点是指以中小学、幼儿园师生日常出入通道口的中点为准,有多个出入通道口的,以相距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最近出入通道口的中心点为准;

(三)测量标准为测量起点与测量终点的直线距离;若测量起点与测量终点之间存在合法的固定建筑物,测量标准为绕开建筑物,能够测量的最短距离。

(四)本规定中的合法的固定建筑物是指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含: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违章建筑、简易板房(不包括政府规划的各类市场中统一规划建设的彩钢房等)、集装箱屋、临时性建筑物、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等场所。

第十中小学、幼儿园出入通道口是指供师生日常出入使用的通道口,包括主校门、侧门等,不含消防通道、后勤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等。

第十七条本规定不溯及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但属于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和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予许可情形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超过”“以下”不含本数,“大于”“不得少于”“不少于“不足”“不超过”“以上”“范围内”“以内”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面积,是指经营者面向公众开放的商品展卖经营场所的面积,认定标准是减去办公场所等非经营区域的面积后实际测量认定的面积。不包括露天场所、阁楼、搭盖层、违章建筑等面积。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的未尽事宜或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松原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6113日起施行。2022年9月17日颁布的《松原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松烟专〔2022〕10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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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