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满足市民和企业生产生活需求,贯彻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要求,服务我市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多用途货车(皮卡车)、新能源载货汽车城区通行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可在城区通行,享有与小型载客汽车同等的通行权;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封闭式货车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厢式货车可在城区通行(松花江大桥、沿江路除外)。
二、以上所述车辆应依法取得车辆行驶证,遵守道路交通运输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
三、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