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评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医保规〔2023〕1号)、《关于印发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松医保规〔2024〕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符合以下申请范围及条件的长护服务机构,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可自愿申请履约能力评估。
养老或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1.申请范围
(1)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2)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3)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机构;
(4)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服务范围包括居家照护(护理)服务的机构。
2.申请条件
(1)取得有效的养老或护理机构许可证(或民政备案材料证明)的养老院或护理院(社会福利院需取得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制度;
(3)至少有1人具有医学或护理学背景,1人具有社会工作资格证书或为护理员(取得二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4)申请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护理人员数量、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满足提供稳定的护理服务需要。其中提供重度失智人员照护服务的,应当具备封闭安全、自由舒适的专门区域和专护人员;
(5)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且熟悉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政策与管理规定;
(6)信息系统能满足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需求;
3.申请材料
(1)松原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2)养老或护理服务机构(居家)设立许可证(或民政备案材料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养老护理员的资格证书、医学或护理学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以上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聘用已退休人员提供其退休证复印件;
(4)场地使用面积、护理人员数量、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服务区域、护理床等基础设施;
(5)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6)与信息系统有关的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申请地址及联系电话: 松原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局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438-28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