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市直城区内依法设立的,未取得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的医零售药店。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服务机构,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可自愿向松原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提出履约能力评估申请。
(一) 零售药店
(1)取得有效期内《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注册地正式运营三个月以上;
(2)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药品管理及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对药品购进、销售、库存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内部管理制度和设施;
(3)方便参保人员购药,便于监督管理;
(4)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达到《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最低标准,营业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满足提供稳定的药品服务的需要;
(5)经营的药品种类(国药准字号)应达到1500种以上,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应达到60%以上;
(6)具备及时供药的能力,能及时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
(7)建立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
(8)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在岗提供配药服务;零售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医疗保险的政策与经办管理规定,熟悉医药、卫生的政策、法规;
(9)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对销售药品服务、药品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要求;
(10)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单位参保均有效)。
三、申请时间
2023年8月17日 —8月24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四、申请所需材料
(1)《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3)药店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及社保、医保参保缴费证明;
(4)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5)业务收支情况;
(6)营业用房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
(7)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国药准字号、标明序号);
(8)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9)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10)纳入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分析报告;
五、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依法设立的服务机构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自愿向松原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松原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申请定点的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在3日内提交,逾期不予受理。松原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服务机构申报的材料和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后签字盖章确认留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申报材料未通过初审的医药机构将不进行实地履约能力评估。
(二)履约评估。松原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从市医疗保障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的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评估,评估严格按照《评估标准》现场进行量化赋分,评估结束后由评估专家及申请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
(三)结果公示。实地评估结束后,对专家赋分情况进行汇总,按照合理布点、方便就医购药的原则,结合所在区域实际需求,确定拟进行协商谈判的服务机构名单,并在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公示。
(四)协商签约。对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定点服务机构,各辖区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并统一办理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入网连接手续。公示期间接到投诉举报的,应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协商签约资格。因医药机构原因6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五)公布结果。对纳入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名单在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公示,供参保人选择,统筹区内互认。
(六)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各地经办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应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定点服务机构应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定点服务机构辖区所在经办机构负责对新增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协议对定点服务机构违规进行相应处理。
六、终止履约能力评估情形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未满三年的;
(三)在履约能力评估工作过程中,有暴力威胁、语言恐吓工作人员或其他不配合考察评估工作的;
(四)近2年内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或做出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七、申请地址及联系电话:
松原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0438-6822156(宁江区医疗保障局3楼)
特此公告
松原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