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转变定点机构确认方式,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10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6〕2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我市出台了《松原市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方案》(松人社发〔2016〕2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取消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行政审批,建立了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签约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准入和服务管理。
《实施方案》规定:对申请签约的医药机构,按照自愿申请、第三方评估、协商签约的步骤规范签约程序,建立评估签约机制。一是自愿申请。依法设立的医药机构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自愿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签订服务协议,经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初审后统一由市医保局受理审核。市城区管辖范围内的医药机构直接向市医保局申请签订服务协议。二是第三方评估。由医疗保险、医药卫生等领域专家、行业协会以及参保单位和参保人代表组建定点医药机构评估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在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和专家库中按一定比例公开、随机抽取组成评估专家组,采取实地评估和资料评审的方式,依据评估、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赋分,按照年度计划提出确认意见,并将审议后的综合评估结果及拟协商签约的对象在松原人社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三是协商签约。医保经办机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与医药机构平等沟通、协商谈判,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统一办理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入网链接手续。《实施方案》同时要求要健全多元化监管体系,认真履行协议监管,全面实现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强医保服务监督管理。随着评估签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和规范运行,必将促进定点医药机构和全市医保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松原市人社局 孙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