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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松原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3/10/09 1.7w 阅读 408 点赞
关于开展松原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10 10:04    发布人:人社局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民办培训机构: 

  现将《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组织报名,并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于10月25日前报到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附件:1.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名单报表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为提高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素质,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维护职业培训教师的合法权益,增强教师职业的荣誉感,根据《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工作的教师,均属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范围。 

 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在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的规定,并具有教师职务的专兼职教师,依据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分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和专业课教师资格、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两种类别。 

(一)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中师、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历或具有助理讲师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初级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可认定为初级专业课教师资格。 

 (二)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同时具有中级职业技能水平或具有助理工程师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初级生产实习课教学任务的,可认定为初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具有讲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中级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可认定为中级专业课教师资格。 

 (四)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同时具有高级职业技能水平或具有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中级生产实习课教学任务的,可认定为中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高级讲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高级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可认定为高级专业课教师资格。 

 (六)具有中等职业学校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技师职业技能水平或具有高级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职务,担任高级生产实习课教学任务的,可认定为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现职管理人员,不具有教师职务,又不具备规定学历,不能认定职业培训教师资格。 

 (八)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现有技术理论课教师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不能认定专业课教师,如符合条件,可认定职业培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九)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从事电化教学、实验教学等辅教人员具有教师职务或其他各种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否则,不予认定。 

 (十)在本办法下发以前服刑完毕(包括剥夺政治权利已期满),并仍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任教,已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并具有教师职务,可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十一)本办法认定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人员,必须具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或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人员以及原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人员,不必再重新认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其中,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专业课教师资格的教师以及具有中级职业培训教师资格的教师,可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相应职业的初、中、高级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时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可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相应职业的初级实习课教学任务;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可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相应职业的初、中级实习课教学任务;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教师,可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相应职业的初、中、高级实习课教学任务。具有中级职业培训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可承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初级实习教学任务。 

 三、关于学历的认定 

(一)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负责验印,由普通中专、教办中专举办的音、体、美师资班,可以视同中师(中专)学历,根据所任教师职务,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成人学校)颁发的肄业、结业证书,不能视为相应层次的学历文凭。 

(三)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生,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验印的成人大中专(含自学考试)毕业文凭与普通高校、中专毕业文凭等同对待。 

(四)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教成司[1995]15号)精神,所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其具有的各级党校学历不应等同国民教育的学历。 

(五)填写学历一栏,大学本科填写“本科”,高等专科填写 “专科”。 

四、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属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范围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或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一份; 

  2、身份证明; 

  3、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教师职务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本人从事教学经历的档案或其他材料。 

(二)单位初审、鉴定。对申请认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人员,由本人所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等方面的鉴定,并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名单报表》、《申请表》及鉴定意见一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三)主管部门审核。按隶属关系由市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准,统一报认定机关审批。 

 (四)认定机关审批。经认定机关批准,对认定合格的教师,由认定机构颁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等级和类别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书》。 

  经认定机关批准盖章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申请人档案。 

五、教师资格证书的填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从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学活动的有效凭证,在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通用。 

  教师资格证书一律打印。其中,证书正文“经认定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级------教师资格,特发此证。”的空格处,分别填写级别、专业(工种)及专业课或实习指导等内容。如:经认定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高级车工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特发此证。教师资格证书所贴照片应为持证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照片上盖认定机关钢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书编号共10位数字,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第1~2位为年度代码:是指认定教师资格年度编号,采用该年度的后两位。如2003年,年度代码为"03”。 

  第3~4位为省及市州代码:是指教师认定机构编号,省为00,长春市为01,吉林市为02,四平市为03,辽源市为04,通化市为05,白山市为06,白城市为07,延边州为08,松原市为09。 

  第5位为等级代码:是指认定教师资格的等级。5为初级,4为中级,3为高级。 

  第6位为类别代码:是指认定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资格。1为专业课教师资格,2为实习教师资格。 

  第7~10位为序号代码:是指认定机关本年度核发教师资格证书的顺序编号。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编号。 

  如:03       00       3       1     0001 

  (2003年)(吉林省)(高级)(专业课)(序号) 

  为维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证书与申请表编号必须一致,证书无编号或编号不正确的证书无效。 

  六、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省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市州及所属县(市、区)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由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并分别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名单报表》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签属意见后,统一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求 

  1、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制度的重大意义,通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真正达到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师管理的目的,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 

  2、各办学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教师资格认定范围,任意放宽条件,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一经发现除责令收回证书外,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3、今年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在12月底前完成,全部做到持证上岗。今后每年6月和12月各进行一次教师资格认定。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安排,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保障厅。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