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
政策通知公告

松原市关于依法打击违法信访行为的通告

2021/03/01 1.7w 阅读 92 点赞
  为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打击缠访、闹访及反复越级上访等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诉求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诉求,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仍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缠访、闹访的;
  (四)反复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的;
  (五)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裸露身体、焚烧物品、跳河跳桥、出示状纸等行为进行缠访闹访;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公共秩序的;
  (六)以信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等非指定接待场所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四)、(五)、(六)款所列活动,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实施(四)、(五)、(六)款所列活动,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骗领他人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八)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活动的;
  (九)进京到省在非接待场所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者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QQ等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聚集、游行、示威的;
  (十一)以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跟踪并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跟随、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滞留时间超过12小时,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超过3小时的;
  (十三)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十四)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对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上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已签订调解法律文书或息诉罢访承诺书,仍就同一事项反复越级上访、缠访、闹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依法从重处罚。
中共松原市委政法委员会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松原市公安局
松原市司法局
松原市信访局
2019年8月1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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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