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206辆机动车因达到使用年限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达到报废标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公告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到注册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