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3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评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医保规〔2023〕1号)等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申报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受理评估按“随时受理,集中评估”方式进行,按照“谁定点,谁审核评估”的原则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按统筹区评估标准开展审核评估。
符合以下申请范围及条件的服务机构,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可自愿申请履约能力评估。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及条件
1.申请范围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具体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所)、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急救站、血液透析中心等。
2.申请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需提交的材料
(1)松原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和条件
1.申请范围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
2.申请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需提交的材料
(1)松原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双通道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及申请材料
1.申请条件
(1)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且正式运营至少三个月;
(2)在统筹区域内经卫生健康部门评定为二级(含二级)及以上(肿瘤专科医院不受级别限制)综合及专科医院;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并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4)具有使用双通道药品的专业科室,并具备为参保患者提供双通道药品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
(5)需应用肿瘤分子靶向等相关双通道药品的,应具备恶性肿瘤治疗等相应技术资质和实力,并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6)近3年无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2.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松原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具有使用双通道药品专业科室、为参保患者提供双通道药品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名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经营双通道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7)使用双通道药品应具备的相应技术资质;
(8)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物流、仓储、配送及"冷链系统"设备证明材料;
(9)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双通道药品合作协议。
(四)双通道药品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及所需材料
1.申请条件
(1)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且正式运营至少三个月;
(2)具有双通道药品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零售药店,并全国布点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
(3)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具备与双通道药品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
(4)具备一定数量双通道药品品种的销售资格,并确保双通道药品品种齐全;
(5)具有一定的规模,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年营业额在1亿以上的作为优选条件;
(6)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7)具有双通道药品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8)申请单位近3年无因重大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督、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
2.提交的申请材料
(1)《松原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相关证件复印件;
(4)经营双通道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6)申请单位股份权属证明材料、药店权属证明材料,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复印件;
(7)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配送及"冷链系统"设备证明材料;
(8)药店财务年终决算报表;
(9)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双通道药品合作协议;
(五)门诊慢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范围及条件
1.申请范围
松原市域内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门诊慢性病救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继续作为门诊慢性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不再重新进行申请。
2.申请条件
(1)承担门诊慢性病治疗的病种达10种以上,至少配备10种慢性病病种治疗的药品,且配备慢性病治疗药品数量达到300种以上,满足慢性病患者临床用药需求;
(2)具有治疗慢性病的专业科室和临床医师;
(3)具有治疗慢性病的检验、检查设备及医用材料;
(4)建立慢性病相关的工作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5)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际联盟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并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完成采购任务;
(6)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与住院患者使用的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
3.申请所需材料
(1)《松原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营利性组织证书》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治疗慢性病的相关资质,相关的诊疗设备清单;
(6)科室设置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7)申报门诊慢性病病种及治疗药品清单;
(8)纳入门诊慢性病救治定点后对医保基金影响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9)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就救治能力的有关材料;
(10)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11)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及设施设备;
(1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13)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
(1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养老或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申请条件及所需材料
1.申请范围
(1)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2)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
(3)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护理机构;
(4)依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服务范围包括居家照护(护理)服务的机构。
2.申请条件
(1)取得有效的养老或护理机构许可证(或民政备案材料证明)的养老院或护理院(社会福利院需取得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制度;
(3)至少有1人具有医学或护理学背景,1人具有社会工作资格证书或为护理员(取得二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4)申请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护理人员数量、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满足提供稳定的护理服务需要。其中提供重度失智人员照护服务的,应当具备封闭安全、自由舒适的专门区域和专护人员;
(5)建立与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且熟悉长期护理保险的相关政策与管理规定;
(6)信息系统能满足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需求;
3.申请材料
(1)松原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2)养老或护理服务机构(居家)设立许可证(或民政备案材料证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养老护理员的资格证书、医学或护理学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以上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聘用已退休人员提供其退休证复印件;
(4)场地使用面积、护理人员数量、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服务区域、护理床等基础设施;
(5)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长期护理保险的管理人员任职文件;
(6)与信息系统有关的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申请地址及联系电话: 松原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局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438-2830810
附件:1.松原市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松原市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松原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
4.松原市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清单
5.松原市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条件清单
6.松原市双通道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清单
7.松原市双通道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条件清单
8.违规自愿解除医保定点《协议》承诺书
9.违规自愿解除医保定点《协议》承诺书(长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