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
政策通知公告

吉林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6年版)

2025/12/30 1.9w 阅读 140 点赞

主项

序号

子项

办理材料

服务对象

受理条件

办件类型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1

单位参保登记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单位批准成立(合并/分立/迁移/注销)的文件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法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各地可通过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五证合一”数据获取信息并即时办结。
2.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合并、分立、迁移、注销登记等相关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第十条。

2

单位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法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即办件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变更单位性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银行账户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

职工参保登记

情形1:在职职工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情形2:灵活就业人员
1.本地户籍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非本地户籍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居住证或工作证明

法人或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即办件

在职职工5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
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参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且尚未领取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5.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6.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推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7号)。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4

职工参保状态变更

情形1:在职转退休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退休审批材料
情形2:暂停参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情形3:终止参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人或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即办件

即时办结,在职转退休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告知后,办理终止参保业务需提供对应佐证资料。
1.1因死亡原因办理终止参保时,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死亡信息的,无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佐证资料;无法获取死亡信息的,由申请人提供死亡终止参保佐证资料包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登记页(死亡);
1.2因跨制度参保办理终止参保时,需提供单位工作证明材料;
1.3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1.4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2.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职工参保状态变更需提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和有效身份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5.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
7.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67号)。

主项

序号

子项

办理材料

服务对象

受理条件

办件类型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5

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关键信息变更加盖单位公章)

法人或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即办件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人员身份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
2.特殊人员身份变更应提供对应辅助材料,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6号)第二条;
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7号)第二条;
6.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8号)第二条。

6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情形1:本地户籍居民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情形2:非本地户籍居民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居住证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即办件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参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且尚未领取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
2.新生儿可凭出生证明随父或随母户籍地参保。
3.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资助身份信息由民政等相关部门提供,无需提供资助身份相关佐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5.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6.《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7.《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变更登记

7

城乡居民参保状态变更

情形1:暂停参保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情形2:终止参保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即办件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告知后,办理终止参保业务需提供佐证资料:
1.因死亡原因办理终止参保时,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死亡信息的,无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佐证资料;无法获取死亡信息的,由申请人提供死亡终止参保佐证资料包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登记页(死亡);
2.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3.主动放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5.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6.《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7.《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

8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即办件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19号)。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9

参保单位参保信息查询

情形1:参保单位信息查询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情形2:医疗保险业务档案查询利用
1.《医疗保险业务档案利用登记单》
2.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法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即办件

即时办结;档案查询利用7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办结

1.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2.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对所办业务有异议可申请业务结果复核,业务结果复核需提供《业务结果复核申请单》、有效身份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十二条;
4.《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第九条;
5.《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二条、第十五条。

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和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10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情形1:参保人员信息查询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情形2:医疗保险业务档案查询利用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疗保险业务档案利用登记单》

法人或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即办件

即时办结;档案查询利用7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办结

1.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包含个人参保、缴费、就医记录、待遇额度、备案、办理进度等信息查询。
2.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对所办业务有异议可申请业务结果复核,业务结果复核需提供《业务结果复核申请单》、有效身份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三十二条;
4.《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第九条;
5.《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二条、第十五条。

11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法人或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1.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业务需在终止参保后申请办理。
2.因死亡支取的,还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件、参保人银行信息,如需拨付至继承人银行卡内,需提供继承人身份的辅助材料;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12

出具参保证明

情形1: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情形2:单位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法人或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即办件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办结

1.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介绍信。
2.线上办理无需提供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3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1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签章后上传,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2.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3.省内转移接续无需申请办理,随同参保自动转移。
4.退役军人:部队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退役军人服役起止时间的佐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2.《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14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吉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即办件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2.《吉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办理时不需提供,系统可自动生成。
3.符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条件,但无法及时提供备案材料的,可通过签署承诺书方式申请承诺制备案,承诺制备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吉医保联〔2022〕30号);
3.《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吉医保规〔2023〕4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吉医保联〔2025〕9号)。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15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吉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即办件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参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且尚未领取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
3.《吉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办理时不需提供,系统可自动生成。
4.符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条件,但无法及时提供备案材料的,可通过签署承诺书方式申请承诺制备案,承诺制备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吉医保联〔2022〕30号);
3.《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吉医保规〔2023〕4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吉医保联〔2025〕9号)。

16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吉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工作认定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即办件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2.《吉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办理时不需提供,系统可自动生成。
3.符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条件,但无法及时提供备案材料的,可通过签署承诺书方式申请承诺制备案,承诺制备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待遇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吉医保联〔2022〕30号);
3.《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吉医保规〔2023〕4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吉医保联〔2025〕9号)。

主项

序号

子项

办理材料

服务对象

受理条件

办件类型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17

异地转诊人员备案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吉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单(材料)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即办件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2.异地再转诊人员可提供异地就医备案地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区域医疗中心出具的病历或疾病诊断书申请异地再转诊。
3.《吉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办理时不需提供,系统可自动生成。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吉医保联〔2022〕30号);
3.《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吉医保规〔2023〕4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吉医保联〔2025〕9号)。

18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吉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即办件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2.《吉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办理时不需提供,系统可自动生成。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
2.《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吉医保联〔2022〕30号);
3.《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吉医保规〔2023〕4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的通知》(吉医保联〔2025〕9号)。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19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
3.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1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2.《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
4.《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20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双通道药品待遇认定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吉林省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使用申请表》
3.医疗证实材料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1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本地双通道药品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
2.医疗证实材料包括:基因检测及特药限定范围的必检项目、病理诊断、影像报告、门诊病历、诊断书、出院小结等。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双通道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23〕29号)。

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21

门诊费用报销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药机构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
4.处方底方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1.门诊费用报销情形包括:普通门(急)诊、门诊慢特病、门诊双通道药品、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药费用未直接结算的。
2.收费票据上已打印完整费用清单的可不用单独提供费用清单。
3.处方底方包括处方、门诊诊断书、门诊病志本、门诊手册。
4.急诊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5.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6.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3.《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的通知》(吉医保规﹝2023﹞4号);
4.《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17号)。

22

住院费用报销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出院记录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1.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参照执行。
2.急诊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急诊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3.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4.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3.《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经办规程的通知》(吉医保规﹝2023﹞4号);
4.《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17号)。

七、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23

生育保险待遇认定

情形1:女职工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母子健康手册》
情形2:男职工(配偶无工作)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母子健康手册》
3.女方《就业创业证》或无工作承诺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即办件

即时办结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女职工省内无需进行生育备案。
2.《母子健康手册》需提供首页、个人信息页及详细记录妊娠期、预产期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2.《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17号)。

24

生育津贴支付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诊断证明(门诊)/出院记录(住院)

法人或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1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1.申请时需提供银行信息。
2.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3.《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17号);
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6号)。

25

护理补贴支付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

法人或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1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1.护理补贴仅限男职工申领。
2.申请时需提供银行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二十条;
3.《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17号);
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6号)。

八、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26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或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底方、发票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
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2〕16号)。

九、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27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认定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
3.《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4.病历或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病历或诊断指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出具的经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的医学诊断证明书、住院(门诊)病历、辅助检查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包括民政部门、社区、村委会等提供的能证明长期失能状态的佐证材料。
2.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线上办理。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
2.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0号)。

28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长护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收费票据
3.费用清单

自然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1.省内异地的长期护理保险评估认定与报销同步办理,本地的长期护理保险评估认定在养老机构办理。
2.费用清单:收费票据上已打印完整费用清单的可不用单独提供。
3.申请长护费用报销应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认定范围内。

1.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0号);
2.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7号)。

十、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29

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诊所备案凭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疗保障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法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3.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评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医保规〔2023〕1号)。

30

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续签

1.单位证照
2.房屋所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法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3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单位证照包括: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
2.审核环节包括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2.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评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医保规〔2023〕1号);
3.《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4.《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主项

序号

子项

办理材料

服务对象

受理条件

办件类型

办理时限

办理环节

备注

设定依据

十、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31

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疗保障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以上办理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法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审核环节包括评估、公示、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评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医保规〔2023〕1号)。

32

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续签

1.《药品经营许可证》
2.房屋所有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法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3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审核环节包括协商谈判、协议签订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2.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评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医保规〔2023〕1号);
3.《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4.《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33

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变更

《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息变更表》

法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变更单位名称、经营范围、法人、经营地址等关键信息时,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信息的,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必要证明材料包括: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药监部门或民政等部门批准的变更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变更地址还需提供变更后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2.变更银行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等非关键信息的无需提供佐证资料。

1.《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3.《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4.《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十、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34

医保服务医师资格申请

1.执业医师证书
2.注册证书

法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5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医保服务医师资格申请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委托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92号)第六条医保医师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在岗医师,经定点医疗机构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取得医保医师资格。

十一、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35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情形1.月结算
《吉林省定点服务机构医疗保障费用结算表(20XX年XX期)》
情形2.年终结算
1.《年度年终结算对账表》(年终结算提供)
2.《吉林省定点服务机构医疗保障费用结算表(20XX年度)》

法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条;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3号)。

36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结算

情形1.月结算
《吉林省定点服务机构医疗保障费用结算表(20XX年XX期)》
情形2.年终结算
1.《年度年终结算对账表》(年终结算提供)
2.《吉林省定点服务机构医疗保障费用结算表(20XX年度)》

法人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承诺件

20个工作日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
3.《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13号)。

说明: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2.委托办理业务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其中参保登记类无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银行信息:
3.1款项拨付至本人银行卡的,需提供本人银行信息(开户行名称、银行卡号);
3.2款项拨付至单位的,需提供单位银行信息、《单位授权委托书》与经办人身份证;
3.3款项拨付至代理人银行卡的,需提供代理人银行信息、《个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代理人身份证。
4.办理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需额外提供(仅无法共享时需提交对应辅助材料)。
5.通过“一件事”申报的业务无需提供对应表格。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通知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