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医保定点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医保信息化服务环境,保障各机构经营与诊疗活动的灵活高效,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四条及《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就软件服务商自主选择事宜重申如下:
各医保定点机构可依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选择或更换软件服务商,医保部门不设限制,充分保障机构自主决策权。相关条款明确要求,经办机构应公开医保信息系统数据集和接口标准,定点机构自主选择信息系统运行和维护供应商,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或指定供应商。
请各机构在具体操作中注意以下事项:更换前须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备,确保系统对接顺畅,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更换过程中应做好数据备份与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露;严禁内外网混用,确保医保信息平台安全。
特此公告。
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