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解读的通知

2023/01/13 2.0w 阅读 433 点赞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宁江分局、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治疗费用保障工作,国省市先后下发了通知,请各级医保部门及各级经办机构要掌握政策要点,做好政策解答工作。并将政策解读相关内容和咨询电话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公众号)进行公布,同时安排专业人员按照

政策要求做好政策解答工作。

                松原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3日

     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解读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 省医保局、市医保局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要求,现就相关政策执行解读如下。

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文件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患者出院以后以医保结算清单为依据,由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财政补助由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咨询电话:医药管理科2697016、2697028,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二、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文件要求实施门急诊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比例。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新冠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医保范围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仍暂按我市现行医保门急诊报销政策执行(咨询电话: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三、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用药保障及在线诊疗

为满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用药需求,将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相关的药品,以及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目录外药品(以下简称“临时药品”)纳入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门急诊医保支付范围(具体品种在医保信息系统作标识,可查询到),临时药品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及药品费用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价格及支付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价格及支付政策执行(咨询电话:医药管理科2697028,价采办2697020)。

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好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冠患者治疗成本。市、县医保部门按照国省医保基金运行要求,统筹推进政策落实,合理减轻群众负担,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医保基金确实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咨询电话:价采办2697020,医药管理科2697028)。

四、关于医保经办服务管理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根据需要,及时将具有新冠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新冠医保临时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服务协议,进行协议管理。同时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上传和医保费用结算清算等工作。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具体经办业务请咨询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市本级 12393、2284010、2284011、2284179

宁江区 6822156

前郭县6826257

扶余市 5876626、5876653

长岭县 7238852转602、7235006转602

乾安县 8222199、8239393、8225616、8227099

五、关于相关部门职责

各地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国省市文件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