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广大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要求仍由医保经办机构征收,暂不移交税务部门。
2.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额保险过渡期内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数申报、人员变更、缴费核定等业务,然后向税务机关传递缴费信息作为征收依据,税务机关据此进行征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照“先参保、后缴费”的程序办理,新参保的需先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然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再办理缴费业务。
3.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缴费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告》办理;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方式维持原渠道不变。
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