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培训机构,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财字〔2014〕540号)文件精神,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认定培训机构的原则,市人社局决定面向社会重新公开认定市直职业定点培训机构,凡符合职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务于3月5日前向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出认定申请,逾期不申报的本年度不予认定。
承担松原市劳动者素质培训任务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或批复。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三、具备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
四、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五、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渠道,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六、有两年以上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经验。
七、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合理。
八、近五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