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
讨论材料
关于《松原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条例》起草情况的说明
(报告单位:市公安局报告人:衣庆刚)
市政府: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松原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不断增加,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日益突出,受道路通行条件有限、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强等诸多因素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特别是“4.15”“10.4”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惨痛。
事故暴露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安全监管责任还不够明晰等问题,农村交通安全治理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交通参与者安全文明意识整体偏低,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更好地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工作,用法律手段规范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行为,是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的需要,是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有效举措,对于依法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制定《条例》的可行性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将进一步压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有效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为我省脱贫攻坚、同步小康营造和谐稳定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在这次《条例》立法起草中认真贯彻国家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提出的最新要求,依法落实到条例规定,努力使其具有地方特色,着力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水平,《条例》是符合松原实际的。同时,从立法计划的确定到《条例》形成的整个过程中,听取收集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时,各地、各部门都表达了对立法治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支持。因此,《条例》确有现实需要,富有社会基础,是可行的。
三、制定《条例》的依据和立法的指导思想
按照《立法法》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自2015年7月30日起,我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是设区的市法定立法领域。
为落实好市委、市人大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部署,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更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实际,更切合农村道路安全、有序、畅通的需要,我们在研究起草法规草案过程中始终秉持以下指导思想:
(一)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原则。按照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吉林省农村公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范围内研究起草。
(二)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处理好本地法规与上位法要求相衔接、与部门工作落实相协调的关系,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实际操作中上位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善的,起草环节尽可能做出明确规定。
(三)突出问题导向原则。对本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实际中存在的难点、重点问题予以关注,着力解决农村“四无”车辆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等问题。
四、起草过程
2020年11月9日,市人大组织各相关单位成立立法起草调研组到扶余、乾安和前郭进行立法调研工作。
2020年11月13日,市人大召开松原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条例起草工作会议。
2020年11月17日,市人大下发了关于印发松原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中对立法流程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
市政府对《条例》起草工作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配合、公众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明确责任单位,把握时间节点,结合松原实际,注重立法质量,确保起草工作扎实推进。
按照工作安排,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条例》法规文本的起草。广泛收集整理涉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以及有关省、市的法规、规章等相关资料,总结几年来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经验,赴部分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结合松原实际,拟写了《条例》。
2020年11月24日起草工作小组在市人大召开第一次联合会议。
2020年12月04日,市公安局作为起草工作小组牵头单位将条例草案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单位下发了征求意见的通知,并汇总各单位意见。
2020年12月11日,起草工作小组在市人大召开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条例修改会议。
2020年12月17日,起草工作小组在市人大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论证。
五、《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概况
《条例》打破常规的立法谋篇布局,不求大而全,针对突出问题,以一事一条的方式作出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一是明确了制订《条例》的立法依据、立法原则;二是界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市、县(市、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三是规定责任属性,明确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
第二部分,政府职责。明确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健全和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规范化管理机制,力求体现较强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责任落实,力求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部分,部门(单位)职责。一是明晰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气象、司法、财政、银保监等部门的职责;二是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道路运输和交通设施设计等单位(企业)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部分,考核监督与责任追究。立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完善联席会议、隐患预警、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巡查考核机制。
(二)立法特色
1、构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面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责任体系建设。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和应急保障机制,构建完善“主体在市县、管理在乡镇、延伸到村屯、触角到农户”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财政投入、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元化投入机制。
2、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力求体现较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从概括的来说,《规定》坚持以齐抓共管、共享共治为原则,明确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完善政府监督职能部门责任落实机制、职能部门监督相关企业单位责任落实机制、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同时规定了一系列的工作措施,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予以固化,包括落实源头监管措施、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责任调查及追究程序等内容。
3、推进农村“两站两员一警”规范化建设,推广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路长制”。“两站两员一警”(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乡镇交通安全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一村一辅警)与“路长制”是被全国多地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机制,被中央政法委纳入“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一警”及“路长制”管理机制,筑牢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网底,构建管理主体到乡镇、隐患治理到乡镇、宣传教育到乡镇、矛盾化解到乡镇、便民利民到乡镇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常务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