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暴露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安全监管责任还不够明晰等问题,农村交通安全治理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交通参与者安全文明意识整体偏低,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更好地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为深刻汲取松原“4.15”“10.4”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教训,查找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依法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按照松原市委关于尽快出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地方性法规的部署要求,松原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松原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计划。
2020年11月6日开始,参加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的有市人大法工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相关领导和人员参加的立法调研组,用近一周的时间到扶余、乾安、前郭等地进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调研,通过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开展座谈会的形式,集中探讨了目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召开会议研究立法调研工作。
2020年11月13日,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联合召开的《松原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条例》立法起草工作部署会议,会议明确交警支队为《松原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条例》起草单位。
按照工作安排,交警支队广泛收集整理涉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技术标准以及有关省、市的法规、规章等相关资料,总结几年来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经验,赴部分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结合松原实际,拟写了《条例》。
2020年11月24日参加起草工作小组在市人大召开第一次联合会议。
2020年12月11日,参加起草工作小组在市人大召开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条例修改会议。
2020年12月17日,参加起草工作小组在市人大对《条例》进行了第二次修改论证。
2021年1月7日,以市公安局名义,向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单位(司法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政府法律顾问咨询中心、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松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气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局)下发了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了并汇总各单位意见(均无意见)。
2021年2月1日,提请市司法局对《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1年3月19日,松原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一审,并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法性审查。
2021年5月28日,由松原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1年9月1日,《条例》正式公布施行。
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12月20日